序号 | 证明事项 | 依据 |
1 |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2003】429号) |
2 | 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 文明办相关文件 |
3 | 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细则》 |
4 |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无工作单位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
5 | 办理及补办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6 |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对有争议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也可以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裁决。 | 民法通则 |
7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对有争议的,可以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有争议的,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法院裁决。 | 民法通则 |
8 |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有社区居委会负责出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工作,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出具证明文件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承担。 | 北京市工商局、住建委、民政局《关于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9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10 |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政府做好住房保障的初审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 |